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向国旗敬礼—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项目询价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向国旗敬礼—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2.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20.9万元

3.项目内容:2026年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向国旗敬礼—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项目。

4.合同履行期限:项目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若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2.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三、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资格审查程序

1.1采购人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表

序号

供应商

A

B

C

分析因素

一、资格资质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法人与其分支机构未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三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提供了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二、信用状况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

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供应商

分析因素

A

B

C

1. 

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的;

2. 

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

3. 

未出现下列情形: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在评审现场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 

响应有效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90个日历天;

5. 

供应商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6.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恶意串通情形;2)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等);

7. 

未出现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标★条款,如有)。

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

2.评审标准

1.1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询价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2询价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3评审标准见下表

评分项目

分值

主/客观分

评分要点及说明

1、项目报价

30

客观项

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30(此项满分30分)。

2、活动方案

30

主观项

综合评价整体活动方案,对活动方案的翔实程度,特色点,可行性,能否结合园馆实际进行总体评判打分,取0-30分。

3、项目业绩

30

主观项

需提供近2-3年相关业绩,如以青少年为核心参与群体,凭借成熟的主题活动实操经验打造优质体验可酌情加分,视具体情况打0-30分。

4、文件编制

10

主观项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编排有序得6-10分;内容重复繁琐,文字图片不清晰得0-5分。

四、采购需求

1.基本要求

1.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相关条款规定: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举行纪念活动可以升挂国旗,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相关条款规定: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基于上述要求,开放管理部将于2026年整年度持续深化向国旗敬礼活动内涵,精心组织贯穿全年的主题实践。我们将以国旗为象征,以仪式为载体,以参与为路径,有力引导在沉浸式体验中传承红色基因、砥砺奋斗精神、坚定文化自信,充分展现昂扬奋进的中国风貌和时代强音。

1.2工作方案

面向全市青少年开展“向国旗敬礼”—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全年共举行10场进龙陵主题仪式活动以及25场进校园升旗仪式活动。

2.服务内容及要求

2.1设计、组织实施35场“向国旗敬礼”—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内容包含活动方案、现场执行与后勤服务保障等,确保活动按甲方要求完成。

2.2负责活动现场所需物料的设计、制作;设备安装与调试及背景搭建、物料发放等。

2.3要求活动形式丰富多样,符合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的需求,契合红色文化主题。

以上活动均由第三方公司负责,报价时需一同提交活动方案样稿。

3.验收标准

按照合同相关要求完成该活动,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五、合同条款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向国旗敬礼”—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项目合同

甲方: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乙方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运行“向国旗敬礼”—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项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目标、内容和要求

(一)主要目标

1.保质保量完成甲方活动要求的所有内容。

2.积极跟进、按照时间节点推进设计进程。

(二)项目内容

全年共开展35场主题活动

(1)设计、组织实施10场进龙陵主题仪式活动,活动内容暂定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主题活动等,实际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走进龙陵(10场)

时间(暂定)

活动主题

内容简介

3月上旬

春季开学第一课·向国旗敬礼

结合春节后开学季,开展升旗仪式,带领青少年祭扫烈士墓,擦拭墓碑,开展爱国主义主题教育

3月

雷锋精神永传承·争做新时代好少年

结合学雷锋纪念日,组织青少年参观龙陵,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承红色基因

4月4日

清明祭英烈·共铸中华魂

结合清明节,组织青少年祭扫烈士墓,举行庄重的纪念仪式

5月4日

青春心向党·建功新时代

结合五四青年节,通过沉浸式仪式教育体验,激励青少年勇担时代使命

6月上旬

童心向党·筑梦未来

结合六一儿童节,组织青少年参观原国民党淞沪警备司令部旧址及看守所旧址,开展红色教育

7月1日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建党105周年特别活动

结合建党105周年,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邀请老党员讲述革命故事,重温党的光辉历程

8月1日

八一军旗红·强国有我——建军99周年纪念活动

结合建军99周年,参访龙陵纪念馆,学习革命军人英勇事迹,开展国防教育

9月18日

长征精神永放光芒——纪念长征胜利90周年

结合九一八事变纪念日和长征胜利90周年,举行主题活动,传承长征精神

10月

走进碑林·诵读红色故事

邀请党史专家带领青少年在竹林碑文开展红色故事诵读

11月

社会主义制度70年·红色党课我来学

结合三大改造完成70周年,开展以龙陵烈士事迹为主线的红色党课,讲述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历程

(2)组织实施25场进校园升旗仪式活动,活动内容暂定升旗仪式、升旗指导等,实际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走进校园(25场)

时间(暂定)

活动主题

内容简介

3月-6月

“龙华魂国旗护卫队”进校园活动

上学期安排13场进校园活动

9月-11月

“龙华魂国旗护卫队”进校园活动

下学期安排12场进校园活动

(三)活动执行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每场不少于4人,包括总负责人、现场工作人员等。

服 务 明 细

序号

名称

内容

1

策划设计

活动方案策划、主视觉设计等

2

场地布置

摊位搭建、氛围营造、展板制作等

4

活动物料

根据每场活动主题购买制作不同道具及相关物料等

4

活动执行

工作人员、后勤保障等

二、双方责权和协作事项

责任和权利

甲方:

1.提出专业技术服务的目标和要求,并确认项目的完成和评估;

2.享有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作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署名权;

3.提供制作需要的必要素材;

4.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经费。

乙方: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服务;

2.对项目服务中涉及的业务数据等进行保密;

3.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依照甲方最终确认要求进行制作,(政府环保政策、地震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及时听取甲方和服务对象的反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活动期间,乙方对安全事宜负责,如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二)项目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截点:

1.合同金额:费用总计¥    (大写: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三期向乙方支付款项,具体为:

①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提交正规合法的等额发票的前提下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50%。即¥    (大写:   );

②乙方执行全部35场活动后,在乙方提交正规合法的等额发票的前提下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50%。即¥    (大写:    )。

2. 本合同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3.支付方式:甲方承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费用,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名称:   

税号:                     

账号:

开户行:

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合同同期递送。

4. 乙方于此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保证本条第4款所载之银行账户不予变更。

三、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支付部分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服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外,还须赔偿对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损失;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

四、保密事项和知产产权

1、任何一方对于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2、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1. 在双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上述修改、调整或补充的内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对双方有约束力。

2.本合同签署方式应当为双方加盖公章和作为本合同一方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六、其他说明

1.报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_2026年1月30日__

报价响应文件递交形式:一式5份快递至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80号(龙华烈士陵园1号门游客接待中心),同步发送快递单号至邮箱longhua7878@163.com,邮件名为项目名称+单位名称。

2.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3.下列情况的响应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 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响应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7) 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

5.所有项目报价均含安装、调试、上门保修服务及相关税费,不再产生额外费用。

6.未中标单位不再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我单位所有。

联系人 吕老师,联系电话 64685995-81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