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标识牌制作运维项目询价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标识牌制作运维

2.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14万元

3.项目内容:2026年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标识牌制作运维”项目。

4.合同履行期限:项目服务期为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2.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三、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资格审查程序

1.1采购人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表

序号

供应商

A

B

C

分析因素

一、资格资质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法人与其分支机构未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三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提供了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二、信用状况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

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供应商

分析因素

A

B

C

1. 

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的;

2. 

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

3. 

未出现下列情形: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在评审现场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 

响应有效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90个日历天;

5. 

供应商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6.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恶意串通情形;2)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等);

7. 

未出现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标★条款,如有)。

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

2.评审标准

1.1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询价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2询价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3评审标准见下表

评分项目

分值

主/客观分

评分要点及说明

1、项目报价

30

客观项

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30(此项满分30分)。

2、项目方案

30

主观项

项目方案需符合询价文件要求,根据园区情况制作各类标识牌、临时公告立牌;定期对现存的标识牌进行维保;视具体情况打0-30分。

3、项目业绩

30

主观项

需提供2-3年组织过的其他类似“标识牌制作运维”项目情况,业绩等信息,如有旅游景区、红色场馆、公共服务场所合作经验者可酌情加分;视具体情况打0-30分。

4、文件编制

10

主观项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编排有序得6-10分;内容重复繁琐,文字图片不清晰得0-5分。

四、采购需求

1.工作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中要求维护园区标识系统,无脱落、无毛剌、无腐蚀等。“国家一级博物馆”评分细则中也要求园馆标识清楚。根据景区考评、文明单位创建、园馆日常运行等工作需要制作各类临时公告立牌,并对现存的标识牌进行维保和内容更新等。

2.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合同期内,服务方需对园内各类标识牌(总计约500块)提供全面的维修保养与内容更新服务。具体包括:

(1)维修响应:所有标识牌出现损坏时,无论规格、数量或年度次数(包括因台风、高温、非故意人为原因等可能导致同一标识牌多次维修的情况),服务方均须及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2)服务范围:维修内容涵盖标识牌主体结构、颜色修复、漆面修补、玻璃更换以及信息内容的更新,并已包含相关制作、运输、安装及定期巡检等全部费用。

(3)临时制作:服务方还需根据园区工作需要,配合制作各类临时公告立牌。

3.验收标准

按照合同相关要求完成该项目,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五、合同条款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标识牌制作运维维护服务合同

一、项目名称: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标识牌制作运维

二、项目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80号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小写       元(大写:    )。

四、付款方式

l 首笔款项: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

l  进度款项:乙方按约定完成园区标识牌的现场检查(不少于20次)及相关维修工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

l 尾款:乙方完成园区全部标识牌及公告立牌的设计、制作与安装工作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剩余20%,即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

乙方申请每一笔款项前,应向甲方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对应阶段工作完成证明。

五、维保期限

2026年4月1日 至2026年12月31日

六、维保服务内容

合同期内,服务方需对园内各类标识牌(总计约500块)提供全面的维修保养与内容更新服务。具体包括:

1.维修响应:所有标识牌出现损坏时,无论规格、数量或年度次数(包括因台风、高温、非故意人为原因等可能导致同一标识牌多次维修的情况),服务方均须及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2.服务范围:维修内容涵盖标识牌主体结构、颜色修复、漆面修补、玻璃更换以及信息内容的更新,并已包含相关制作、运输、安装及定期巡检等全部费用。

3.临时制作:服务方还需根据园区工作需要,配合制作各类临时公告立牌。

七、维保标准

应满足合同签订时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户外标志牌明亮、整体美观、安全使用。

八、双方责任

8.1甲方责任:

(1)按规定支付维保保养费用,如有任何异常情况,需马上通知乙方人员。

(2)甲方应对乙方工作提供方便、安全地进入工作现场的条件、时间,协调与各方的关系。

(3)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随时监督检查乙方的工作质量及工作进度。如乙方未按要求或维保标准作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另行支付第三方的维修费及其他全部财产损失)要求乙方负责赔偿。

8.2乙方责任:

(1)乙方在进行维保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2)在每次定期维保后,乙方应保持室内外工作环境的清洁。

(3)日常维保服务中,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并到场维修。

(4)乙方必须保证维护人员一周一次定期前来现场检查。

(5)乙方保证标牌标识在维保合同期内的安全使用。

(6)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作业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确保维保人员具备相应工作资质和保险。如在维护过程中出现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7)乙方对其工作健康事宜负责,若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身体健康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九、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没有按操作规程或本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及制作工作,并在甲方书面通知的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款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另行支付第三方的维修费及其他全部财产损失)。

2.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若甲方无故延迟付款3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般条款

1.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终止合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书,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3.在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合作愉快,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可续签。

十一、附则

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且盖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六、其他说明

1.报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___2026年3月10日___

报价响应文件递交形式:一式5份快递至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80号(龙华烈士陵园1号门游客接待中心),同步发送快递单号至邮箱longhua7878@163.com,邮件名为项目名称+单位名称。

2.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3.下列情况的响应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响应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

5.所有项目报价均含安装、调试、上门保修服务及相关税费,不再产生额外费用。

6.未中标单位不再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我单位所有。

联系人 陆老师,联系电话 6468599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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