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音响设备维护
2.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28.3万元
3.项目内容:我单位拟实施2026年度音响设备维护项目。特邀请具备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报价。
4.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若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2.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持有音响相关工程安装、调试和服务资质证书。
三、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资格审查程序
1.1采购人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表
序号 | 供应商 | A | B | C |
分析因素 | ||||
一、资格资质 |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法人与其分支机构未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 ||||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 ||||
(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 ||||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四)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三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 ||||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规定。 | ||||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
二、信用状况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 |||
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
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供应商 分析因素 | A | B | C |
1. | 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的; | |||
2. | 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 | |||
3. | 未出现下列情形: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在评审现场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
4. | 响应有效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90个日历天; | |||
5. | 供应商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
6. |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恶意串通情形;2)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等); | |||
7. | 未出现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标★条款,如有)。 |
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
2.评审标准
1.1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询价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2询价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3评审标准见下表
分值 | 主/客观分 | 评分要点及说明 | |
1、项目报价 | 15 | 客观项 | 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15(此项满分15分)。 |
2、项目方案 | 40 | 主观项 | 供应商能够提供项目维保方案:1、日常维保实施流程清晰,符合实际情况(0-15分);2、有针对我单位重大活动保障及紧急故障处理的方案(0-15分);3、提供针对我单位维保期间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工伤、施工事故等预案。(0-10分) |
3、人员配备 | 20 | 主观项 | 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人员投入情况:1、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员的岗位设置、相关资质证书(0-10分)、2、参与过类似项目相关的履历(0-10分) |
4、类似业绩 | 15 | 客观项 | 供应商近几年承接有效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有1个得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
5、文件编制 | 10 | 主观项 |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编排有序,视情打0-10分。 |
四、采购需求
1.基本要求
1.1工作依据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作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本市举行纪念活动和缅怀英烈时的重要场所,为保障陵园内音响系统设备的良好运行,依据《扬声器主要性能测试方法(GB/T9396-1996)》和《声系统设备标准(GB/T12060)》等相关标准,需对我单位音响类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等工作。
1.2项目内容
维护周期:每星期1次安排固定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一进行各设备的保养和检修。每季度为一个周期,对所有设备进行分批大保养。
服务内容:负责系统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检查设备运行环境,线路所有接口,线路接点是否牢固,音源设备的切换,功放、喇叭、调音台和软件使用情况,软件升级情况。大保养期间对损耗件进行更换,更换的设备(或器件)的型号参数不得低于原设备(或器件)型号参数,品牌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并记入设备维修(更换)记录单。
重大活动(清明节和冬至前后各7天和930前后各3天等)及重大节假日(春节、国庆等)的保障服务:重大活动安排人员按时到达现场,直至活动结束,确保重大活动的正常运行。重大节假日前后安排技术人员对各设备进行巡检。
紧急故障处置:4个小时内达到现场处理,一般故障6个小时内完成处理,如遇到设备损坏无法修复的,48小时内新设备到达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成。
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每次维护工作(检查、故障排除、设备维修与更换等)完成后填写相应记录。
项目人员:配备完整的工作团队。
2.服务时间及要求
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维保期间对音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同时在重大活动期间派人驻场保障服务。
3.服务标准
按照合同要求定时定点完成相关工作,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五、合同条款
音响设备维护合同
甲方: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为保证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音响广播系统的长期、稳定、安全运行,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工程的系统维护保养服务,订立此合同:
一、合同执行期限和地点:
1、项目名称:音响设备维护
2、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80号
3、维保期限时间: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4、服务性质:质保期过后的系统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
5、服务范围:负责龙华烈士陵园音响系统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修及紧急故障处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包括:舞台灯光、音箱和中控等系统。
甲方如需对原系统进行改动(如增加点位或变动设备安装位置等),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合同或采购单。
二、 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人工、交通、食宿费用、税金等与之相关的费用;
音响系统维保报价明细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维护部位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1 |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报告厅)音响灯光设备维保 | 音响系统-- 百灵达X32调音台1台 BOSE ESP-88处理器1台 时序电源2台 宝利通550会议主机1台 监听音箱1只 PC播放器1台 HDMI切换器1台 RCF线阵2组 RCF返听2只 啸叫抑制器1台 DVD1台 | 项 | 1 | ||
拾音系统-- 无线手持4套 小蜜蜂6套 会议话筒5 | 项 | 1 | ||||
灯光系统--灯具 聚光灯16台 电脑灯6台 耳光灯8台 LED帕灯30台 顶灯8台 调光台1台 控制箱2台 512分配器2台 | 项 | 1 | ||||
控制系统--音响控台及灯光控台 辅助及信号(连接头、转换头、线材、网络水晶头等) | 项 | 1 | ||||
2 | 红色讲堂音响设备维保 | 音响系统--环绕音箱、低音、中置、返听 | 项 | 1 | ||
拾音系统--话筒、话筒支架等 | 项 | 1 | ||||
控制系统--音响控台(调音台、音频处理器等) | 项 | 1 | ||||
3 | 英雄讲习所音响系统 | 音响系统--环绕音箱、低音、中置、返听 | 项 | 1 | ||
拾音系统--话筒、话筒支架等 | 项 | 1 | ||||
4 | 纪念馆主平台仪式音响系统(bose) | 户外平台音响系统-- MIDAS M32调音台1台 BOSE DSP1280处理器1台 苹果播放器1台 PC播放器1台 DVD/MP3播放器1台 MD播放器1台 华为H3C网络交换机1台 电源时序器2台 先锋监听音箱2只 BOSE Dante终端2台 BOSE 8500功放2台 BOSE4500功放1台 BOSE SM20 8只 BOSE MA12 2只 LT 2只 BOSE MRU208 2只 | 项 | 1 | ||
拾音系统-- 话天线分配器2台 无线话筒接收器4台 交换机2台 筒、话筒支架等 | 项 | 1 | ||||
控制系统--远程电源控制、音响控台、监听(调音台、音频处理器等) | 项 | 1 | ||||
辅助及信号(连接头、转换头、线材、网络水晶头等) | 项 | 1 | ||||
5 | 一号会议室会议音响系统(手拉手bose) | 音响系统--环绕音箱、低音、中置、返听 | 项 | 1 | ||
拾音系统--话筒、话筒支架等 | 项 | 1 | ||||
控制系统--音响控台、监听(调音台、音频处理器等) | 项 | 1 | ||||
6 | 南大门多功能音响系统(bose) | 音响系统--环绕音箱、低音、中置、返听 | 项 | 1 | ||
拾音系统--话筒、话筒支架等 | 项 | 1 | ||||
控制系统--音响控台、监听(调音台、音频处理器等) | 项 | 1 | ||||
7 | 烈士墓区无线讲解系统 | 讲解系统--耳麦、收发装置、扩音喇叭 | 项 | 1 | ||
8 | 无名烈士墓移动音响 | 线阵列音响、控台、话筒 | 套 | 1 | ||
9 | 就义地音响系统(bose) | 就义地音响系统-- 可配置多通道数字功率放大器 BOSE 2 台 32路数字调音台 ALLEN&HEATH 1 台 输入输出接口箱 ALLEN&HEATH 1 台 音频信号处理器 BOSE 1 台 户外可调指向阵列模块扬声器 BOSE 4 只 麦克风/线路 BOSE 输入卡 II 2 块 线路输出卡 II BOSE 2 块 数字场景控制中心 BOSE 1 台 电源时序器 YAMAHA 1 台 集中控制主机 CRESTRON 1 台 无线AP路由 TP-Link 2 台 USB专业声卡 Focusrite 2 台 墙面信息接口 200*200*60 DAER 2 个 扬声器户外配套航空车 BOSE 2 套 手动搬运车 1 套 设备机柜 1 台 返听扬声器 2 只 辅助扬声器 2 只 | 项 | 1 | ||
拾音系统-- 无线头戴话筒 SHURE 4 套 手持无线话筒 SHURE 4 套 天线分配器 SHURE 3 台 天线放大器 SHURE 2 台 无线天线 SHURE 2 只 | 项 | 1 | ||||
控制系统--远程电源控制、音响控台、监听(调音台、音频处理器等) | 项 | 1 | ||||
辅助及信号(连接头、转换头、线材、网络水晶头等) | 项 | 1 | ||||
10 | 就义地初心大道 | 音响系统1套 | 项 | 1 | ||
11 | 全园广播系统 | 全天候号角扬声器 反射声播音号角喇叭 壁挂式扬声器 防水扬声器 吸顶扬声器 全天候草坪扬声器 音柱扬声器 功率放大器 网络矩阵控制器 数字音频处理器 调音台 | 项 | 1 | ||
12 | 墓区流动扩声设备 | 全频阵列扬声器组 BOSE "F1 Model 812 4只 流动支架及护栏 定制 4套 数字音频处理器 STAGECTRAFT DM08 1台 16路数字调音台 DVAE DigiMix X16 1台 手持无线话筒 SHURE SLXD24/SM58 2套 天线分配器 SHURE UA844 1套 无线天线 SHURE UA874 2套 电源时序器 FAMOUSOUND PRO-1018 1台 音频处理器 BOSE ESP-88 1台 防震流动操作机柜 定制 1只 | 项 | 1 | ||
2025年度维保总计 |
| |||||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30%费用,即¥ 元(大写:人民币 )。
2、维保服务过半,乙方提供上半年维保小结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50%,即¥ 元(大写:人民币 )。
3、本项目维护保养完成,乙方出具年终总结,甲方组织内部结项工作,待结项完成后,按照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支付尾款。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向乙方支付维保费用。
2、甲方应做好对系统的保护,指导员工按照规范操作、按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及资料录入情况。
3、发现系统故障甲方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发出保障报修通知。以便乙方根据现象及时准备。
4、甲方有义务协调所属部门及其他工种,作好乙方维修人员进入现场维修的准备工作。
5、维护保养完毕后,甲方有义务在维修记录上认真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
乙方:
1、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2、在系统设备正常使用状态下,乙方定时到甲方现场进行设备的例行保养和检修。每次因维保方无法及时进行修复或延误系统故障修复所造成设备的损坏由维保方承担。
3、为保证维修工作的正常运行,乙方应长期备有用于系统维修所需的备品备件及周转设备以便应急。 .
4、乙方不得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下载,不得泄露甲方工作秘密。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单位展开维保工作,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5、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因维护保养工作所发生的施工人员事故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维修、维保时间内容及要求
负责系统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检修、重大活动的人员到场及紧急故障处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1)系统全面排查:设备运行环境,线路所有接口,线路接点是否牢固,音源设备的切换,功放、喇叭、调音台和软件使用情况,软件升级情况。
2)系统定期巡检:每星期至少1次安排固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一进行各系统的检查、检修。
3)重大活动(清明节和冬至前后各7天、9月30前后各3天及重大节假日(春节、国庆等)的保障服务:重大活动甲方提前2天告知乙方,乙方及时安排人员按时到达现场,直至活动结束,确保重大活动的正常运行。重大节假日前后安排技术人员对各系统巡检。
4)系统在使用中出现故障的处理服务:乙方接到甲方系统故障通知后,派专业工程师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保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诊断后,按紧急程度不同划分,最迟在8小时提交解决方案。维保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需持续工作直到设备正常运行,一般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如需等待购买配件或因设备本身等原因不能及时修复的,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此期间,系统中断运行不得超过12小时。甲方有维保服务需要(如重大展会、活动期间等),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服务要求。(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维保服务)
5)更换设备及零配件的服务:维护保养过程中需购买、更换设备或配件的,应事先向甲方报告,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或更换。若乙方为了确保系统或设备正常运行,应急修复需立既更换设备或配件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甲方报告,更换后的损坏件应交由甲方查验。更换的设备(或器件)的型号参数不得低于原设备(或器件)型号参数,品牌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并记入设备维修(更换)记录单。
6)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每次维护工作(检查、故障排除、设备维修与更
换等)完成后填写相应记录。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维保费支付约定,每延迟一日,应按当年维保费总额的1‰ / 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7个工作日,则乙方停止提供服务。
2、由于特殊情况(非乙方原因所致),造成维护保养服务拖延或不能正常进行,甲方应按实际情况调整维护保养服务时间和内容,不计入违约之内。
3、由于乙方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对情况做出处理,而造成系统不能尽快恢复使用,乙方将按合同金额的1‰ / 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系统或设备恢复正常使用。
4、在维保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损坏,乙方无能力修复或时间延迟,甲方有权让其他有能力维修的单位或个人来维修,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七、合同争议: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审理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均需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方有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其他
1、每次做好维保时,乙方必须提供书面的维保情况记录单。
2、年中7月之前和年底12月之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年中和年度维保小结。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两份,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栏)
甲方: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 乙方:
(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附件1:
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等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避免出现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事故和事件,并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与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同样具有法律效率。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的管理制度,对项目施工前的作业人员组织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等专项教育。
2.乙方法人或出面签约的个人为本合同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揽工作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管理工作负总责,第一责任人必须抓好本委托管理服务的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工作,认真遵守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确保安全。
3.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核定的指标,招用手续齐全、政审合格、身体健康、无职业病史的劳动力;必须为作业人员交纳工伤或综合保险并提供有效、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
4.乙方的作业人员如涉及特种作业,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必须由地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证盖章,并在相关政府公开网站可查询。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工作业人员的花名册,中途不得擅自更改(换人),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未经安全教育、交底的人员不得擅自上岗或串岗使用。
6.乙方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开展危险预知活动,制订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定专人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交底、作业中的监护以及安全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7.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与本工种、本岗位有关的作业,严禁触摸、拆卸、关闭与作业无关的设备、装置。
8.乙方需要用电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并按照甲方指定的电源位置接线,不得随意乱接线。
9.乙方进入甲方生产要害或防火重点部位作业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10.乙方车辆和人员进出厂区必须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
11.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换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12.乙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期间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由乙方依法自主管理,对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等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由相关人员落实整改后方可继续作业。
1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甲方违反合同,指令乙方履行合同所承担义务以外的作业,乙方有权拒绝或提出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行使合同所承担义务以外的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危险预知、作业方案、职业病防护、消防和保卫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涉及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15.在作业中发生伤亡或突发事件时,甲乙双方在场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的向主管部门报告以及配合好事故调查工作。
1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甲方要求穿戴好劳防用品,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17.乙方违反本协议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违章、隐患、事故和事件,甲方有权按管理制度对乙方实施考核。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发生各类事故、事件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8.本协议作为项目合同附件,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至本合同约定期限范围内有效。
19.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造成后果的由违约方负责。
20、如发生重大突发性事故或事件,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即自知晓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头十分钟内通知甲方知晓,电话:[
2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由于违反本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负责。甲方有权按甲方管理文件对乙方在服务项目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
2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栏)
甲方(盖章): |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 乙方(盖章): | |
委托代表人: | 委托代表人: | ||
日期: | 日期: |
六、其他说明
1.报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9日16:30前报价响应文件递交形式:一式5份快递至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155号(龙华烈士陵园三号门),同步发送快递单号至邮箱longhua7878@163.com,邮件名为项目名称+单位名称。
2.下列情况的响应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2)响应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
4.所有项目报价均含安装、调试、上门保修服务及相关税费,不再产生额外费用,该项目报价视为最终报价。本次招标工程量以询价文件中所列为准,投标报价应包含工程量表格内所列的全部工程量。
5.未中标单位不再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我单位所有。
联系人 严俊 ,联系电话 64685995

